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4點建議
發布日期:2016-08-25 11:21 作者:zzmana
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供水、排水、燃氣、熱力、電力、通信、廣播電視、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,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“生命線”。19世紀初,一些發達工業化國家為提高城市運行的經濟社會效益,開始興建地下綜合管廊,將地下管線敷設到統一的地下廊道,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、避免重復建設、維護管線安全、改善市容市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。
1.全面開展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編制工作
綜合管廊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,與城市的全面建設和地下空間的綜合利用協調發展。綜合管廊的建設應按照“先規劃、后建設”的原則進行。建議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、地下空間綜合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,充分考慮城市道路、水、電、熱、氣等專項規劃,合理確定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區域和布局,抓緊組織編制我市綜合管廊設計建設的規劃。
2.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及標準
綜合考慮管廊的工程造價及管線之間的兼容性。建議我市綜合管廊建設規模采用雙室結構,一室布設供電、通訊、供水管線,另一室布設燃氣管線和供熱管線;同時預留管廊內空間,供未來管線增加或擴容需要。根據工程造價,建議提高管廊建設的補助標準。
3.研究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投融資模式
建議成立國資公司作為投融資平臺和管廊的建設、運營管理單位。建議由市發改委牽頭,會同縣(市)區、財政局、城鄉建委、物價局等推進綜合管廊PPP項目推介工作,吸收社會資金參與綜合管廊建設,健全費價機制、運營補貼、合同約束、過程監管等配套政策機制,逐步建立以企業為主,進行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模式。
4.完善綜合管廊發展的配套法規體系
把綜合管廊建設納入法治軌道。縣、開發區在實施示范工程時,應規定已建管廊區域管線必須入廊,規劃部門不得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位置,不予掘路許可審批;科學合理制定一次性的入廊費用和日常運營維護費標準,報市物價局審定,形成合理的收費機制;同步制定相應的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辦法和運營管理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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